各位有没有发现,最近一年生活圈中的某几个朋友悄眯眯的消失了,再也联系不上找不到了,如果这些人在21年以前去缅甸呆过,那么他们一定是在某个地方的司法机关被打劫上了,吃上了皇粮住进了安全屋,有的甚至已经赚上了3块钱一天的工资!
近一年以来,多地公安根据“2021年两高一部《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(二)》,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,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的,即使诈骗金额难以查证,也可认定为诈骗罪的"其他严重情节"追究刑事责任。”为由,大肆抓捕涉嫌曾经赴缅违法人员,并移交检察院指控诈骗,这类案件通常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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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通常遵循“从旧兼从轻”原则,新司法解释若对被告人不利(如扩大处罚范围或加重处罚),一般仅适用于其生效后的行为。该《意见(二)》明确自2021年6月22日起施行,未规定可溯及既往!
若2021年以前的行为已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原有构成要件(如诈骗数额达到法定标准,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),即使未满30日,仍可依当时法律规定定罪。反之,仅凭“30日”这一时间标准但不满足其他要件(如主观故意、客观诈骗行为等),则难以直接依据新司法解释追责。
从法理上看,这部分人最多能追究一个偷越国境的行为,而满足偷越国境罪的条件为:偷越国(边)境3次以上(出入各算一次);
那么即使他们构成也超过了追诉时效:
偷越国境案发5年后未发现(法定最高刑1年以下),
因此也无法指控偷越国境罪!
结论:
上述人员正在遭受身心俱疲的司法打劫,
中央正在丧失对各地司法机关的掌控力,
从另外一个层面上来看也是各地在刻意制造罚没收入补财政缺口(如某地非税收入同比增13.5%)。
各位聚聚身边是否有这种情况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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